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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章 突然有位女士来访 (第2/2页)
5元/枚,拍板签约,比“江南”每枚低0.3元。高对洪先洋说:“我们浙江人做生意都给回扣,这笔生意大,有我赚的,也有你赚的,但现在我还拿不准,反正我不会忘记你的。”洪先洋表示:回扣不要,关键要质量。高说:“你放心,一保证质量;二保证速度;三不提高价格。我还会让利给你,只是你今后还要照顾我的业务。” 高签好合同后,苗接着来签合同时,同样是以4.5元/枚签约,苗也表示要让利10%,洪先洋当即回绝:钱我不要,我要质量,交货快就算帮大忙了。 3月1日洪先洋承包第二经营部以后,业务往来频繁,生意做得较红火,一时间风靡全国,以至湘江、日本、美国等地。 苗、高二人以每枚0.3元回扣给洪先洋,尔后的18枚纪念章的包装箱回扣18元/个,按业务量算共有50多万元,洪先洋分文未取,全部如实申报,钱一直留在帐上。 个体厂家的高、苗担心洪先洋没得到好处,今后不照顾业务,为了达到长期合作赚钱的目的,苗、高二人先后从自己得到的生产销售利润中拿出部分赠送给洪先洋,洪再三推辞,厂家一再要给,推辞不过,只好先收着。洪先洋给我说过:“反正还没有结账,承包期又没到,忙过一阵再作处理。”这些现金一直放在家里没有动用,后觉得不安全,便存银行了。 对高、苗所赠,洪之所以没有马上上交,并不是不交,原因是多方面的。 第一,3——6月的利税洪先洋上交了17万元,远远超过承包定额,而“太阳城”没征得洪先洋本人同意,就被总部的韩平沅挪作他的周转金。如果洪先洋将手中的这笔现金交上去,担心又会被总部继续挪用,万一总部生产失利,这笔钱也就无法抽回了;第二,“太阳城”的管理制度明确承认了回扣存在的合理性,且给本人20%的奖励,同时也允许“太阳城”给其客户一定的回扣及劳务费。制度上规定要上交,并没有规定什么时候交,而合同期是12月31日止,即算是12月31日那天交,也应视为上交;第三,18枚纪念章的经营还没有结束,账目也没有结算完毕;第四,洪先洋向“太阳城”申报了总额有50多万元的回扣,并且全部留在帐上,按照《补充规定》应返回20%作奖励,但尚未返回。第五,洪先洋工作特别忙,整天都是跑业务,没有时间来处理。 四、我的看法和请求 我咨询了省内许多有关司法机关及有名气的律师事务所,将事情及合同作了事实求是的汇报后,得到了一种认识:洪先洋没有触犯刑律,没有犯受贿罪。请求领导继续调查,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韶山太阳城为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而实施的全员风险承包实质上是一种包死上交基数,超额归己的个人业务承包。 承包合同第三条规定:从3月1日起实行分部承包,各部承包定额为:总部6万元,第一经营部3万元,第二经营部5万元。 从这条可以看出是定死了上交基数的。 合同第十一条二款规定:超额完成效益目标的,按超额部分的利润数额和比例给予奖励,超额完成利润1万元及其以下部分按80%给予奖励;超额完成利润1万元以上至2万元的部分按90%给予奖励,超额完成利润达2万元以上部分按全额给予奖励。 由此可以看出是超额归己。 二洪先洋的第二经营部不具备集体承包经济组织的必备条件,所以洪先洋的承包实质上是一种个人对太阳城的业务承包。 因为:1、洪先洋承包的第二经营部无公共财产。“太阳城”供给的6万元,属于借款,承包期必须归还见合同第六条第2款,“太阳城”提供的办公用房属租用性质见合同第九条第5款。 2、无集体从业人员。第二经营部职员都是由洪先洋在承包后聘用的。 所以洪先洋不构成受贿罪的主体。 三、洪先洋的承包是一种自筹资金,自担风险,实为脱钩的大承包。即为甩手承包。 洪先洋为完成上交利税,组织了一个家庭班子进行自主经营,自筹资金,自担风险。 合同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各部在承包期内发生的债权债务由各部承包人全权负责,合同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未完成效益目标的,按差额的数量和比例罚款。由以上两点可以看出是自担风险。 合同第九条第六款规定:各部经营所需的其他费用实行各负其责。可以看出是自筹资金。 合同第九条第1款规定:各部凡从行政机关抽调而来的职员按原单位发放的工资、奖金及各项补贴的总额从各部经营成本中提出归总部统一管理。洪先洋虽然在宣传部领了工资,但所领的工资却又在自己的经营成本中被扣掉了,所以对洪先洋个人来讲,他所领的工资是他自己赚的钱,他没有拿国家一分钱,所以说这种关系实为脱钩。 4、“太阳城”制度上讲礼金、回扣交公,说明“太阳城”承认回扣合理,而“太阳城”并没有规定必须在得到礼金和回扣几天内交公。洪先洋的承包期仅过一半多一点时间,不能断定他得的钱不交公。他在短短的5个多月里创利税100多万元,劳动强度之大,付出的心血之多,正像许多领导同志所讲的,洪先洋的成绩是通过他辛勤的劳动,超人的智慧取得的。他从早到晚的工作就像打仗一样,根本没有时间处理这些事情。 以上是我所了解的事情经过及对洪先洋一案的看法,敬请各级领导明镜高悬,公正以断。 韶山清溪学校谷琴 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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